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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集体农场。指本区范围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镇、村集体开办经营的农场。要求集体农场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按有关规定吸纳本地农民就业;建立统分结合、联产计酬的经营分配机制,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符合规范要求;实行多元化生产经营,农场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增长显著,在集体规模经营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指本区范围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合作社成员中有本地农民20名以上,并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建立较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经营绩效显著,发展前景良好,能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业企业,可认定为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意见附后),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鼓励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申报国家、市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由区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的扶持。
  (三)对农业企业按照有关政策,通过规范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补贴。通过流转方式获得农业用地,利用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指标建设,并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给予每年土地流转费的50%补贴,连续补贴五年;租用建设用地的,给予每年土地租金的20%补贴,连续补贴五年;直接征用土地的,给予土地征用费的10%补贴,按补贴总额分两年拨付资金。
  (四)对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因达不到申报国家、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条件,需要建设的生产性车间、仓库、场地等设施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设备,由区、镇两级财政原则上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40%的补贴。区财政对农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集体农场、合作社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扶持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补贴。
  (五)对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产业化发展,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当年当期基准利率的90%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业企业年贴息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集体农场、合作社年贴息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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