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现代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规模经营,发展区域优势特色农产品,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人民币600万元,扶持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区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用地、设施设备、贷款利息、收购农产品、农产品认证、创立名优农产品、开办展销店和专柜等补贴。凡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项目,由区、镇财政按7:3比例共同予以配套。
二、扶持原则
(一)带动性。凡是申请农业产业化扶持的项目,必须对本地农民增收有明显带动作用。
(二)导向性。凡扶持的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导向,促进当地主导产业、优势农产品的发展,并具有一定规模,做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三)创新性。凡扶持的项目,要有特色、有优势,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提升产品档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多元性。鼓励、引导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农业企业。指在本区登记注册,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并通过各种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或为本市菜篮子工程作出贡献,在规模、效益、辐射带动能力上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要求企业总资产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净值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有注册商标品牌,经营业绩良好,产品产销率95%以上,销售利润率3%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无欠税欠薪记录,银行信用较好。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发展潜力较大,在带动本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或为菜篮子工程作出贡献方面较为突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