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2011年宝山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
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2011年宝山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2011年宝山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2011年本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充分发挥世博效应,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宣传教育,提高监管能力水平、企业自律意识和市民食品安全知晓率,确保全区食品安全总体可控有序。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年内建成1-2条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街、30户国家级食品安全餐饮示范单位。
(二)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监督管理,控制、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三)加大对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整治力度,主要街道、路段基本消灭无证照餐饮经营现象。
(四)加强企业诚信自律建设,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建设一批诚信示范单位。
(五)开展食品安全“六进”宣传,进一步提高市民食品安全知晓率。
三、工作任务和内容
(一)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工程”建设
各街镇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街标准,建立1-2条以餐饮为主的食品安全示范街(路段)。示范街(路段)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是100%持有效证照经营,二是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三是70%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采用规范化管理方法,四是餐饮服务示范单位达到50%以上,五是市民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各街镇、园区建立10户以上餐饮服务(包括各类食堂)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要求达到量化分级管理A级,实行规范化管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持证率达到100%,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中型餐饮单位、连锁餐饮等重点单位应使用“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网”执行索证索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