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加强劳资双方自主协商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资矛盾预防机制和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9%以上,区域内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⑶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实施新农保,完善征地保障政策。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各类社会保障待遇之间形成合理的梯次关系,逐步缩小区域社会保障待遇差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使新农合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医保水平。(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⑴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在现有政策下新增廉租住房受益家庭400户(含租金配租)。着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累计新开工建设面积达到180-200万平方米。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建设和筹集房源。加快动迁安置房建设,缩短动迁居民的安置过渡期,建设300万平方米动迁安置房。规范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退出等管理机制。到2015年,各类保障性住房新增供应套(间)数达到3.5万套(间)左右。(责任单位: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政局、相关街镇)
⑵保持房地产投资稳定增长,保持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均衡,优先满足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行为,积极发展存量住房交易市场和租赁市场。(责任单位: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
⑶全面实施旧区改造新机制和政策,基本完成吴淞、张庙等地区的旧里改造。推进15万平方米直管公房成套改造,基本完成全区成幢集中的非成套房改造。全面完成大场老镇改造,基本完成罗店老镇核心区改造,扎实推进顾村、杨行老镇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老镇旧区改造指挥部、大场镇、罗店镇、顾村镇、杨行镇)
26.不断加大社会救助力度
⑴关注“支出型”和政策边缘贫困群体,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探索建立预警机制,坚持个案帮扶和项目帮扶相结合,加大综合帮扶力度。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分类施保政策,逐步缩小城乡救助差距。继续加大对困难农民医疗救助力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残联)
⑵依托救助信息资源系统,实现救助信息和救助资源的互通共享。建立区社会救助中心,健全和完善街道、镇救助管理所,建立基层救助协理员制度,努力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关系顺畅的覆盖区、街镇、居(村)委的三级救助网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镇、园区)
⑶在完成廉租房、经适房等保障项目核对工作的基础上,向低保等其他救助项目延伸,力争实现新增申请低保救助项目核对工作全覆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7.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⑴加大对养老机构建设投入,到2015年,全区累计养老床位达到9000张。积极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建设和管理,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到2015年,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人数占全区老年人总数的7%,享受社会化养老服务人数达到2.5万人左右。加强老年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老龄委)
⑵完善社区为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积极推进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到2015年,实现全区居(村)委老年活动室和街镇老年活动中心全覆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老龄委,各街镇、园区)
⑶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体系,强化社区卫生机构的老年病防治功能。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广泛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积极发展老年活动团队,加强老年人健康干预、心理慰藉,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老龄委、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文广影视局)
(六)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
28.加强社区基层建设
⑴提高居委会直选比例,扩大村委会海选比例,激发居(村)民参与社区管理积极性。进一步理顺居委会与业委会等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健全社区协商参与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探索建立大学生进居(村)委工作的培养和留用机制,优化居(村)委会干部队伍结构。(责任单位:区地区办、区民政局,各街镇、园区)
⑵强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功能,提供更便捷、更符合市民需求的事务办理、文化娱乐等服务。优化居委会代理服务,结合社区实际需求,不断拓展特色服务项目。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居委会电子台帐全覆盖,建立区级社区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提高社区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地区办,各街镇、园区)
⑶推进和完善农村社区事务代理室和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基层管理力量,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处理地区性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解决问题能力,建立健全“条块结合、条包块管、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园区)
⑷大力培育养老助残、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法律援助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鼓励性质相同、业务相近的条线和行业联合,创建具有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9.完善改进社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