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在本区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人才实施资助、扶持、奖励等。
3.对区域人才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重点人才工作项目实施资助、扶持、奖励等。
4.对重点人才的引进、住房等方面提供经费支持。
(二)人才基础工作项目
1.对重点人才的培养、医疗、培训考察等方面提供经费支持。
2.对人才队伍引进、培育的载体建设提供经费支持。
3.对人才工作调研、统计、宣传等基础工作以及联系走访慰问重点人才、举办相关活动等方面提供经费支持。
(三)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需要资助的人才工作项目。
(四)以上资助、扶持、奖励等项目,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一般不同时享受。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在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实施资金的管理。资金预算编制、申请受理、使用监督及决算编制等日常事务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具体负责。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
(一)预算编制: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次年人才工作项目,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人才工作项目经费使用预算,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汇总,经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交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再报备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然后报送区财政局。
(二)预算执行
按照国家、市、区有关政策和规定支出的人才奖励扶持项目费用,报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再由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报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执行。
人才基础工作项目支出经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采用授权支付的方式拨付;在支出时,3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执行,3万元以下的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决算报告:每年年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汇总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汇报,并报备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
第六条 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