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等部门制订的《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等部门制订的《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1年12月26日区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家及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700万元人民币,每年按照区财政增长的幅度保持适度增长。其中,专项资金的5%~8%作为人才基础工作项目支出经费。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入选中央、市、区培养计划的重点人才,以及其他需要扶持和资助的人才。
  (二)专项资金适用对象所在单位应为宝山区行政机关、法人登记在宝山的事业单位或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的企业。
  (三)对获得国家、市级、区级相关政策扶持并有文件规定要求给予资助奖励、配套扶持的,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人才奖励扶持项目
  1.对区域内入选中央和上海市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人才的配套资助、奖励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