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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一年内被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条 (从轻、减轻或者免责处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被问责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在实施行政问责过程中,经认定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免除与该事由相对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区政府是本区行政处级领导干部、区政府任命的区管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
  区政府各行政部门是本部门或单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人员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程序)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实施行政问责,根据相关部门的权限,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调查程序,进行责任认定;
  (二)区监察局根据责任认定,对需要实施行政问责的,向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发出行政问责建议书;
  (三)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区监察局提出的行政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决定行政问责方式;
  (四)行政问责方式确定后,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制作《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决定书》并负责送达被行政问责人及其所属单位,处级干部的问责决定书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问责决定书,由区公务员局备案;
  (五)区政府决定对处级干部实施行政问责,问责决定书由区监察局草拟,并报区委常委会批准。
  确定责任的过程中,调查机关应当保障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消防和食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政问责,分别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
  第十三条 (行政问责决定执行部门)行政问责决定形成后,由下列部门执行:
  区政府决定对处级干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的,由区监察局执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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