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促进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本区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本区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区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
(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四)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签约单位;
(五)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问责对象)被行政问责人,是本区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设管理安全、危险物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 (行政问责原则)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