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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的源头防治腐败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社区(街道)、园区和区政府各委、办、局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土建工程及水务、绿化、修缮等工程,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第三条 各镇、社区(街道)、园区和区政府各委、办、局应成立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安全质量、资金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涉及工程的有关科室(部门)共同参与。
  第四条 区建设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是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筑管理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建管所”、“区招标办”)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日常承发包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宝山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及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
  第五条 区监察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督促,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行为。各镇、社区(街道)、园区和区政府各委、办、局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招标方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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