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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制订的《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制订的《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府办〔2012〕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制订的《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费附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2011年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
  根据本区教育管理体制,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区镇两级转移分配。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按市定专项、区定专项、职业教育专项和区镇统筹四部分进行分配。除中央、市和职业教育规定的用途外,提取10%~15%为区定专项,剩余部分按区、镇公办学校学生数确定分配比例,分为区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和镇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定
  一、市定专项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安排。区定专项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确定安排。区定专项主要用于以下三方面:
  (一)由区镇两级政府共同负责建设的公建配套学校的项目经费补贴。
  (二)以镇政府为立项主体且不属于公建配套学校的整体新建、改建、迁建项目的经费补贴。
  (三)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办学成本补贴。
  二、区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镇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
  (一)区域内由镇级政府负责实施的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基础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安工程建设,校舍大修,操场、绿化和设施设备的配备等。
  (三)应该由镇政府接管的公建配套学校的二次装修及学校开办所需的设施设备的配备。
  (四)改善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对办学经费给予基本成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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