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制定《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允许使用的农业化学投入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清理整顿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渠道,对有关药物实行专营专供。农业、畜牧部门要对使用环节加强指导,规范用药。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指导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生产经营台帐,严格记录生产环节投入品的使用,形成农业化学投入品“供、销、用”全程链式管理机制。
(三)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记录并实现逆向查询,逐步建立起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可追溯体系。以出口企业为主体,在产地环境、种植、养殖、农业化学投入品采购使用、病虫害防治与疾病控制、收获、储藏、运输、加工、包装、出口各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以经营企业为主体,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采购、储运、销售等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建立完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四)完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测协作,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加大仪器设备投入力度,整合各部门、企业及社会检验检测资源,加快出口农产品公共检测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出口农产品检测监控体系。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检疫检验部门对出口农产品实行监控检测,收集、汇总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各监管部门根据监控检测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农药兽药残留等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并采取相应纠偏措施。各级政府要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广泛开展道德、法律教育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检验检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失信行为举报、诚信信息甄别、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守信企业鼓励和失信企业惩戒等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把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建立示范区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定期评价、发布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对诚信企业予以表彰,对因失信造成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被国外官方通报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起示范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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