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兵役法》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按照省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调整。
二、资金保障和经费管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为30%。
(一)市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省级补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市级承担。
(二)县(市、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市级补助比例为 10%,省市补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县级承担。
民政部门要于每年9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足额申报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要于今年8月15日前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严格落实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自觉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补助经费测算及具体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