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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文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预警行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确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一般事故(Ⅳ级)时,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市事故灾难领导小组和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或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局部中断电视节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信息报告与处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突发事故后,事故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并下达撤人命令,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立即报警救援(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0)。事故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处置,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果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要在先期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迅速向市政府、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采用电话报告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先电话口述,后传真文字。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救援路线)、原因、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伤亡的因素、尚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态发展趋势、需要哪一类的救援队伍、联络人、联络电话等。通信联络方式为:

  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电话:2687188 传真:2687088;市安监局值班电话:2687162;市公安局值班电话:2639981;市环保局值班电话:2624217;市质监局值班电话:2690260;市化工行办值班电话:2687053。

  中央、省驻德单位、市属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德州市政府、德州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省属企业同时上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

  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拟定救援的专业队伍、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同时将以上情况报市事故灾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事故灾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报告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由市事故灾难领导小组组长发布启动命令,启动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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