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德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4日
德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德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德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特性。
(三)应急预案体系。德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是在
德州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内,由德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构成。
(四)应急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州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为:
(一)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三)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