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外地企业来泰承揽工程的管理。规范外地企业和注册人员进泰备案管理,鼓励资质等级高、市场信誉好的外地队伍进泰承揽业务。外地建设类企业进泰承揽工程前,要到相应主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外地备案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泰安建筑市场。
(四)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管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的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报名一致,投标报名的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唱标。认真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施工或监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只有签字盖章完整的工程管理文件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要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差别化监管和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先树优的条件。
(五)加强建筑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培养造就一支由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技工组成的建筑人才队伍。对企业高管人员进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大胆使用懂经营、会管理、专业精的复合型职业经理人;鼓励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师等执业资格,加强继续教育,培养创新能力;建立劳务培训基地,试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开展农民工基本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六、健全监督执法机制,创建良好市场环境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村镇住房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