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六)加强建筑劳务和工资支付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劳务合同纠纷调处机制,指导纠纷双方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发生劳务人员投诉拖欠工资的,总承包、分包企业应举证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诉人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并对其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七)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及时收集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凡是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八)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诚信机制的作用。在公开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基础上,重点推进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公开事项,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信息系统,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联动;建立企业和人员市场行为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的企业和人员给予相应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四、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严控重点领域质量安全
  (一)建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考核评价机制。搭建全市统一的质量安全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工程参建主体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并定期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结合各工程参建主体的评价,对参建主体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