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大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力度。加强建设类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建议发证机关撤回其资质资格。严禁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资格证书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利用有资质资格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暂停其资质升级和增项、资格认定和注册等事项;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涉及外地企业和人员的,清出泰安建筑市场,通报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二)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各类工程项目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依法可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核准。全面推行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促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快电子化招投标建设,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行为,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时要设立招标预算控制价。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机制,深化资深专家标后评估制度,对评标纠纷处理、围标串标认定、评标结论准确性等提出专业性意见。完善评标办法,细化评标因素,量化评标标准,实现合理定标,优质优价,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三)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的,或者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依法严肃查处。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四)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转包,下列情况视为转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该单位不符,且与该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工程项目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大型机械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分包,下列情况视为违法分包: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建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严格落实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重要材料设备、劳务分包、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合同签订后或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在申请资质升级时,要提交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