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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参建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一)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保证建设资金投入,确保工程建设正常运转。要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调整,确需压缩调整的,必须通过工程专家组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要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工程招标时不得将以上费用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并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要严格按照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费,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二)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要健全完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要编制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事故上报等事项,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监理单位要发挥建设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作用。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四)质量检测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数据能自动采集的应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失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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