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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妥善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及准入资格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联动管理。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双公开”,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各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纳入动态监管,实施动态核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项目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并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三)全面排查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隐患。要全面组织排查项目建设工程,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安全,有效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以落实建筑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健全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住房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为重点,加大质量监督巡查力度;深入开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强化重点部位安全监管,实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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