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办理,切实搞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把关。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确权登记,严禁借机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的义务。
(二)稳妥推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权属争议,要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暂缓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规范程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进行,在乡(镇、街道)、村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要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对已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且符合要求的地块,不再重复调查;对资料缺失或不规范的,要进行补充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成果应用。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