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政策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料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并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省外来穗人员申报。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通过我市确认的申报人员,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在证明材料中需提供经确认后我省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已领取证书人员提交)或已加盖确认印章的存档申报表复印件(未领取证书人员提交);其他人员申报,按穗人社函〔2011〕1164号的要求提供材料,按程序进行评前审核后提交材料。
(四)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所在区(县级市)部门,或通过人事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也可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审核。广州市物流协会、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广州工艺美术协会的民营会员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按有关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经法人单位审核后,通过协会复审后报送。
(五)社保凭证要求。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即申报人来粤后缴费历史明细表,内容包括个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现工作单位名称、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可显示每个单位缴交社保的起止时间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