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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行政强制法律文书》的通知

  注:本文书采用双联复写式。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15:
  退还财物凭证

当事

人基

本情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代理人)    今日    分,在              取回了财物。
  退还的财物简况为:                       
                                    
                                    
                                    
  经当事人(代理人)查验,退还的财物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
  特立此据。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人(保管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注:退还的财物由行政执法机关保管的,采用双联复写式。第一联留存行政执法机关,第二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退还的财物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的,第三人应当在本凭证上签名或盖章,采用三联复写式,第一联留存行政执法机关,第二联留存第三人,第三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16:
  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住址:                联系电话:
  当事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住址:                联系电话:
  因                一案,行政机关       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于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书号:      )。为顺利执行          决定,本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你(单位)达成以下执行协议:
                                       
                                       
                                       
                                       
  你(单位)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本机关将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名: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17: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执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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