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的财物简况为:
经当事人(代理人)查验,退还的财物与扣押时完全一致,扣押期间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
特立此据。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
,
年
月
日
第三人(保管人)(签名或盖章):
、
,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
年
月
日
注:被扣押财物由行政执法机关保管的,采用双联复写式。第一联留存行政执法机关,第二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被扣押财物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的,第三人应当在本凭证上签名或盖章,采用三联复写式,第一联留存行政执法机关,第二联留存第三人,第三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10: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执行催告[ ] 号
:
你(单位)
一案,本机关依法作出了
决定,并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
书(文书号: ),但你(单位)还没有履行规定的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自觉履行:
1、履行标的:
2、履行期限:
3、履行方式:
4、履行要求:
5、其他事项: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代履行。
□2.依法委托
代履行。
□3.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年 月 日
文书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
| 收件人签名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及地点
|
| | | |
备 注
|
|
注:本文书采用双联复写式。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11: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执行决定[ ] 号
:
你(单位)
一案,本机关依法作出了
决定,并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
文书(文书号: ),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三十七条和《
》第
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1、执行标的:
2、执行方式:
3、执行时间:
4、其他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文书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
| 收件人签名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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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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