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不交纳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四章 检查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鉴定的组织工作,参与鉴定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后,应该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在正式鉴定前需要做实验室及其它临床检查的,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前选择有关医院、聘请有关科室专家对被鉴定人做好实验室及其它临床检查,检查结果由医院相关科室密封盖章后交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为保障检查结果客观公正,避免误差,安排被鉴定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医院做实验室及其它临床检查时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以下称:局监察室)、被鉴定人单位职工代表参与检查全过程监督,医院相关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做好体检的组织衔接工作。检查结果由医院相关科室密封盖章后交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局监察室、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正式鉴定时共同开启密封检查结果,由被鉴定人及被鉴定人单位签字确认后交由专家记录并讨论。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该提前一天通知被鉴定人带好有关材料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人无正当原因两次缺席劳动能力鉴定的视同放弃劳动能力鉴定资格。
第十九条 每次鉴定开始4小时前,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局监察室联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与被鉴定人工伤伤残、疾病科别大部分相对应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有关专家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或疾病情况及检查结果进行检查记录,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及《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的规范要求,准确描述工伤职工伤情及疾病症状,逐项提出伤、病情症状符合或参照国标的具体级别及条款的意见和综合定级意见,提交鉴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