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时参加、按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任务,不擅自离岗、脱岗;
(二)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客观描述伤(病)残程度,综合分析诊断资料,公正提出医学鉴定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三)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不得丢失、损坏,不得另作他用;
(四) 鉴定过程中,不得向被鉴定人透露有关鉴定结论信息,鉴定结论未作出之前,不得擅自外传鉴定结论;
(五)配合鉴定委员会做好有关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解释工作;
(六)参加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鉴定业务培训、交流活动。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对其提出的医学鉴定意见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专家库成员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疾病,经治疗及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二);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有关单位委托报告);
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4、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有关工伤医疗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认真了解申请人的申请项目和鉴定要求,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鉴定范围。不符合鉴定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符合鉴定范围的,办理受理手续,并出具受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