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人社字〔2012〕448号)
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32号)和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132号令)、《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定委员会)监督实施。鉴定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四条 建立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相关医疗机构应配合鉴定委员会做好日常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