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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的通知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应当积极听取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注意吸纳在省内外法律服务领域专业造诣高、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

  因当地律师人才缺乏,县市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存在困难的,可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安排律师,调剂使用力量。

  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五条 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选聘3名以上律师成立法律顾问团,也可以聘请1-2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具体人选可以从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中挑选。

  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与政府及其部门所聘律师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六条 律师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及其部门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聘任合同。

  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分别将法律顾问聘任情况报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律师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诉讼,维护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府及其部门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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