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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的通知
(湘办【2012】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18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1》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湘发[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倡导和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从优秀律师中选聘法律顾问,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范权力依法运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政府及其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局意识强。在执业中能够正确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关系,自觉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服务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治意识强。在执业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敬业精神强。在执业中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尽职尽责。

  (四)专业技能强。一般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者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具有比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一定的专业特长。

  第四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遴选优秀律师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并负责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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