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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批黑龙江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批黑龙江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黑教法函〔2012〕257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自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以来,各地、各学校在开展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一批在依法治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学校,极大地推动了教育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经研究,决定近期对第一批、第二批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进行复查,同时启动第三批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第一批、第二批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进行复查
  本次复查采取学校自检自查、地市教育局检查和省教育厅抽查的方式,自下而上进行。请各学校做好自检自查和备检工作,9月15日前高等学校和地市教育局要完成检查工作,9月下旬以后省教育厅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凡被评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为不合格学校:
  (一)学校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在校内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六)发生其他与依法治校要求严重不符的情形的。
  对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称号。
  二、启动第三批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和评选工作
  本次申报,中小学以推荐方式进行,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应对照评选标准、按分配名额择优推荐。各地要在充分体现示范性前提下,适当推荐在依法治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民办学校。高等学校以学校申报、省教育厅评选方式进行。
  参加评选学校应根据《黑龙江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考评标准》提交申报报告(材料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对照评选标准的自评情况、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主要成效或成功经验。材料应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及《黑龙江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中小学校由地市教育局或绥芬河市、抚远县、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审查合格后一式三份统一报省教育厅,高等学校自行上报省教育厅,上报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末。省教育厅将根据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评为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名并颁发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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