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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开展“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9月16-30日)。

  1、自查和考核。县(市、区)、镇对辖区相关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情况报送上一级政府。市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并作为对各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指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总结成果。召开总结会议,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总结专项活动经验,将阶段性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办法转化提升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于2012年6月28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政府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名单(附表)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县(市、区)、镇要建立信息月报制度,每月6日前逐级及时将工作进度、亮点和效果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于每月8日前将汇总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负责全市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市住建局牵头成立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行动小组,负责专项活动的具体落实,开展协调督导和检查评比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将其列入2012年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工作方案,设立行动小组,建立“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的工作机制,确保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行动目标按计划完成。

  (二)明确职责任务。

  各级行动小组负责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定期通报行动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卫生、爱卫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农村卫生创建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城管、市政、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率;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提高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交通、公路、航道部门负责公路、内河航道沿线和国、省、县道的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专项活动。

  (三)保障专项经费。

  市财政要落实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经费,专项用于召开动员和总结大会、开展专项检查和考核、表彰先进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对确定的卫生保洁优秀镇和卫生保洁示范村给予适当奖励。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争取群众和社会人士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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