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信贷投放考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12〕117号)
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银行业各金融机构:
《韶关市信贷投放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信贷投放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重心,以发展壮大金融业,促进地方经济跨越发展为目的,以优化信贷结构、加强金融服务为抓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筹措更多的资金投向经济实体,实现政银企多方共赢。
二、考评对象
人行韶关中支、韶关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农业银行韶关分行、中国银行韶关分行、建设银行韶关分行、广发银行韶关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分行、市农信联社、始兴大众村镇银行。
当年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满三个月的,可参加当年考评。
三、奖励方式
视年度信贷投放增长情况,分别实行奖金、存款、表彰三种方式进行奖励。
(一)奖金奖励及标准。
1、在存贷比与上年末相比有提高,且全市贷款增幅达到或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时,启动奖金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叁佰万元。
2、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长10%(含)及以上的,同时符合下述(2)-(5)项其中两项或以上条件的,予以奖金奖励。
(1)机构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长10%(含)及以上的,按贷款增长10%以上部分的0.3‰予以奖励,单家机构奖金最高限额为15万元。
(2)机构年末工业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长10%(含)及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新增工业贷款的0.1‰予以奖励,单家机构奖金最高限额为6万元。
(3)机构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长10%(含)及以上的,按实际新增涉农贷款的0.1‰予以奖励,单家机构奖金最高限额为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