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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关于印发2012年南昌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类服务:负责提供儿童保健、重点人群保健、高血压病例管理、糖尿病病例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原则上不开展B超检查、孕产妇保健和妇女保健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站暂无提供能力的项目,需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提供时,须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职责分工(见附件3)。

  (三)开展技能培训

  大力培养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和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中开展基本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完善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效率。

  转变公共卫生服务模式。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院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深入家庭,全面掌握辖区及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主动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做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

  (四)实施绩效考核

  各县(区)要按照《南昌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洪卫基卫字[2012]11号)要求,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1、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明确服务提供机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考核其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保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和群众受益。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要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2、绩效考评方式。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在年末或服务项目期满时,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评专家和居民代表,对服务提供机构按合同或协议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并确认考评结果。

  3、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服务提供机构财政补助总额的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服务项目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规定按服务量全额兑付补助资金;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从当地扣减的经费中解决;不合格的按服务量乘以考核得分比例结算补助资金,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考核不合格的服务提供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服务提供资格。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已建立了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调管理机制,成立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领导领导小组,明确了牵头处室,并组建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区)要参照市卫生局有关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 营造氛围,广泛开展宣传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和对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提高居民健康意识,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及稳步推行。

  (三)围绕任务,抓好督查指导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和本方案的要求加强相关专项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服务技能和水平。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督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所、妇幼保健院(所)、精神病医院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履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同时,要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附件:
  1.南昌市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补助标准
  2.南昌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补助标准
  3.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2012年版)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1:
  南昌市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补助标准

项目名称

项目对象

项目内容

执行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一类项目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辖区居民

1.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1.2更新、使用居民健康档案

 

1.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孕产妇、0-6岁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为辖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和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如该居民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时,须包括慢病专项信息。基本信息至少须包括一般情况、既往史、家族史、过敏史、暴露史和主要健康问题等。

1.2、更新、使用居民健康档案。对已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居民,在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及时使用居民健康档案并更新,补充相应服务记录。

补助标准:10元/人。其中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含新建、更新、维护)2元/人/份,卫生服务记录8元/人/年。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达60%以上,

2、健康教育

辖区居民

2.1、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发放

2.2、健康教育咨询及主题宣传活动

2.3、健康教育专栏更新

2.4、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2.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开展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哮喘、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手足口病、宫颈癌、乳腺癌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开展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其中健康教育宣传处方,不少于12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宣传手册、书籍,不少于3种,教育影像资料不少于6种;每年开展9次健康教育咨询及主题宣传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中心)每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以下简称站)每2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中心每年更新12次健康教育专栏,站每年更新6次健康教育专栏;中心、站为居民提供服务时应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补助标准:按服务人口年人均补助1元。

3、预防接种

辖区适龄儿童

0-6岁儿童预防接种

    

对0-6岁儿童建卡建证,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每个适龄儿童完成全程免疫规划需22剂次;接种覆盖率须达到90%以上。

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补助标准:3元/剂次。异常反应发生每例报告、处置补助经费15元。预防接种(含首针接种)补助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卫生局、财政局拨付至接种单位。

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

辖区居民

4.1、传染病报告和处置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

4.1、利用传染病报告系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艾滋病、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手足口病人进行随访管理。

4.2、及时发现并按要求报告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协助相关机构开展应急事件风险评估、排查,协助相关机构开展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伤害事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护、转诊,并做好卫生学调查处置。

补助标准:按服务人口年人均补助1元。

5、卫生监督协管

辖区居民

5.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5.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5.3、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5.4、学校卫生服务

5.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5.1、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5.2、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及时向专业机构报告;

5.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5.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5.5、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补助标准:按服务人口年人均补助0.8元。

6、卫生信息管理

辖区居民

6.1日常信息收集

6.2社区诊断

6.3信息报送

6.1、开展服务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信息收集、统计,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卫生信息、报表。

6.2、开展社区健康调查,做出社区诊断,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健康促进。

6.3、利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补助标准:按服务人口年人均补助0.5元。

7、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健康管理

试点城市辖区居民

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在试点城区,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居民家庭实行健康管理。

补助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年10元/人,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8、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管理

辖区居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文件要求,对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进行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2012年版)》(附件3)要求,对所辖村卫生所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职责分工、业务指导、评价考核、经费拨付。(为有效解决城区村卫生室指导、考核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明确规定东湖区卫生局委托百花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东湖区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评价考核、经费拨付;西湖区卫生局委托桃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西湖区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评价考核、经费拨付;青云谱区卫生局委托青云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青云谱区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评价考核、经费拨付;湾里区卫生局委托辖区各乡镇卫生院对所辖区区域内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评价考核、经费拨付;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委托蛟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经开区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评价考核、经费拨付;红谷滩新区社发局委托生米镇中心卫生院对新区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评价考核、经费拨付;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委托辖区各乡镇卫生院对所辖区区域内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评价考核、经费拨付,委托昌东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艾溪湖管理处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评价考核、经费拨付;桑海开发区社发局委托新棋周卫生院对桑海开发区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评价考核、经费拨付。)

补助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年10元/人,年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村卫生所辖区内服务人口的80%预拨,年末按服务量根据考核结果综合核拨差额部分补助经费。

二、二类服务

   

1、儿童保健

 

辖区0--6岁儿童

1.1新生儿访视

1.2营养指导

1.3系统管理

 

1.1提供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补助标准6元/人.次);访视项目包括喂养方式、面色、皮肤、体重、头部(前囟)、口腔、胸部、腹部、脐部、外生殖器、四肢、大小便的检查等,了解疫苗接种情况。

1.2提供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常见病防治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补助标准6元/人.年)。

1.3为0-6岁儿童进行系统管理。提供定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指导(0--1岁儿童每年体检4次,1--3岁儿童每年体检2次,4-6岁儿童每年体检1次,补助标准8元/人.次),对6个月--3岁儿童每年做一次血红蛋白测查(补助标准1元/人.次);对0--3岁以下儿童必须开展一次听力筛查(补助标准20元/人.次),婴幼儿健康体检项目包括头围、体重、身长、面色、皮肤、眼/视觉发育、头部/前囟、口腔/牙数/龋数、胸部、腹部、四肢、外生殖器的检查。

4-6岁儿童每年开展一次常规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8元/人次);血常规检查(8元/人次);视力筛查(20元/人次)。

为0-6岁儿童每年开展一次口腔保健服务(每年10元/人.次)

管理率达75%以上,6年累计补助标准301元/人。

2、孕产妇保健

辖区孕产妇

2.1系统管理

2.2保健指导

 

2.1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包括为孕妇定期开展产前检查:产前至少检查5次(孕早期2次,孕中期3次,补助标准6元/人.次),项目包括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位、胎心等检查;产后访视:至少2次(补助标准6元/人.次),项目包括体温、宫缩、恶露、乳房、会阴伤口等检查,提供B超(子宫、胎位等,补助标准20元/人)、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检查(补助标准30元/人)\肾功能检查(20元/人次),尿常规检查(9元/人次)。

2.2为产妇定期进行营养、心理、康复、生殖保健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指导,

管理率达80%以上,合计年补助标准121元/人。

3、老年人保健

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

健康管理

 

对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包括全身物理检查(补助标准8元/人.次)及尿液分析(补助标准9元/人.次)、血细胞分析(补助标准8元/人.次)、血糖(空腹或餐后随机, 补助标准6元/人.次)、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补助标准8元/人.次)、心电图检查(补助标准8元/人.次)、B超(检查肝、胆、肾,男加前列腺、女加子宫、附件,补助标准40元/人)。全身物理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BMI值、视力、心/肺、肝/脾、肢体及皮肤的检查;提供健康指导,开展重点慢性病筛查与病例管理。

老年人管理率达20%,合计年补助标准87元/人。

4、高血压病例管理

辖区高血压病病人

4.1随访管理

4.2评价与指导

4.3控制满意

4.1、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每季度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至少随访1次,每年随访至少4次。随访内容包括:一般检查、健康评估、行为调查及干预、用药指导、健康教育等。补助标准:8元×4次,每年每人32元。

4.2、对管理的高血压患者开展病情监测、效果评价。开展心电图、血糖监测,每季度1次,每年监测4次。补助标准14元×4次,每年每人56元。

4.3对高血压患者通过规范管理进行控制,血压监测1年内连续两个季度控制在140/90mmhg以内为控制满意,补助标准为每控制满意一名高血压患者补助50元。

规范管理率达30%以上,控制满意率力争达50%以上。合计年补助标准138元/人.年。

5、2型糖尿病病例管理

辖区糖尿病病人

5.1随访管理

5.2评价与指导

5.3控制满意

5.1、对确诊的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每季度对确诊的糖尿病患者至少随访1次,每年随访至少4次。随访内空包括:一般检查、健康评估、行为调查及干预、用药指导、健康教育等。补助标准:8元×4次,每年每人32元。

5.2、对管理的糖尿病患者开展病情监测、效果评价。开展心电图、血糖监测,每季度1次,每年监测4次。补助标准14元×4次,每年每人56元。

5.3对糖尿病患者通过规范管理进行控制,血糖监测1年内连续两个季度控制在7mmol/L(空腹)或10 mmol/L(餐后)以内为控制满意,补助标准为每控制满意一名糖尿病患者补助50元。

规范管理率达30%以上,控制满意率力争达50%以上。合计年补助标准138元/人.年。

6、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6.1筛查管理对象

6.2随访管理

6.1、掌握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在社区内筛查重性精神疾病疑似患者,筛查率达到30%

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确诊后的筛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人补助35元

6.2、随访管理。对筛查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100%纳入随访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随访,每年至少4次,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随访时需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同时进行生活用药指导,对患者家属开展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指导患者家属对患者精神疾病症状进行监测,督导患者服药;鼓励和帮助患者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补助标准,随访管理21元/人.次

筛查率达30%以上,管理率达95%以上,合计年补助标准119元/人.年。

7、妇女保健

 

辖区35-59岁妇女

7.1系统管理

7.2 两癌筛查

7.1对35-59岁妇女进行系统管理。进行定期常规体检和妇科检查(补助标准8元/人.次),白带常规检查(3元/人.次),B超(子宫、附件,补助标准25元/人),常规体检包括身高、体重、BMI值、血压、心/肺、肝/脾;妇科检查包括乳腺、外阴/阴道、宫颈、子宫/附件的检查。

7.2开展宫颈防癌涂片检查(补助标准42元/人.次),乳腺癌筛查(触诊、红外线透照检查,补助标准25元/单侧乳腺)。

管理率达10%以上,合计年补助标准128元/人。

8、低保对象和残疾人保健

辖区低保对象及残疾人

健康管理

 

对低保对象及残疾人进行健康管理。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包括全身物理检查(补助标准8元/人.次)及尿液分析(补助标准9元/人.次)、血细胞分析(补助标准8元/人.次)、血糖(空腹或餐后随机, 补助标准6元/人.次)、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补助标准8元/人.次)、心电图检查(补助标准8元/人.次)、B超(检查肝、胆、肾,男加前列腺、女加子宫、附件,补助标准40元/人)。全身物理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BMI值、视力、心/肺、肝/脾、肢体及皮肤的检查;提供健康指导,开展重点慢性病筛查与病例管理。

低保对象、残疾人管理率达10%以上,合计年补助标准87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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