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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关于印发2012年南昌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关于印发2012年南昌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卫基卫字〔2012〕30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江西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办字[2012]27号),为切实做好我市2012年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全市所有县(区、开发区、新区)内常住人口,以及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均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项目内容

  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分类实施,其中市城区、市辖区执行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县执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和农村)。

  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病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置、卫生监督协管等11项。城市除实施上述项目外,继续实施妇女保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保健、卫生信息管理等服务。全科医生签约健康管理服务在试点城区开展。具体项目执行内容及定额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各县(区)在市级确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实际需要,增加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需县区财政承担,并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改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在巩固我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效的基础上,继续以实施重点人群、重点疾病和弱势人群健康管理为主要工作目标,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具体包括:

  (一)实施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60%;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0~6岁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7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0%;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达到70%。

  (二)巩固重点疾病健康管理

  高血压病患者管理率达到50%,控制满意率达到50%;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40%,控制满意率达到50%。

  (三)强化弱势人群健康管理

  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30%,规范化管理率达95%。在城市,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达70%。

  (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率,分别达到70%、70%和8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合格率达到90%。

  四、经费筹集和支付

  各县(区)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字[2011]162号)要求,筹集相应配套资金并加强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标准

  2012年城市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7元的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15元;省级财政人均补助7元;市财政人均补助2元;区财政人均补助3元。

  2012年农村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15元;省财政人均补助8元;县财政人均补助2元。

  省财政按上年度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结合财政部核定的我市人口数,下达当年或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各县(区)财政应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费用,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它开支。各级以“项目任务核定经费”,不得分割使用资金,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等其他支出。

  (三)经费支付方式

  1、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管理原则。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指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及时下拨各区财政、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预拨及考核拨付制。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卫生部门根据绩效考评等情况,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机构,采用年初预拨80%,年末按服务量根据考核结果综合核拨差额部分补助经费。

  2、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管理原则。对承担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卫生机构,实行预拨、考核及次年结算制,即先按服务人口数拨付经费的50%,项目执行结束后按服务量根据考核结果综合拨付补助经费。具体拨付办法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研究制定。乡、村两级服务机构原则上按3:2的比例对预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进行分配,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发放。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按《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赣财社[2008]59号)要求拨付至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含首针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确定服务提供机构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赣卫妇社字[2011]31号)要求,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机构,并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定点机构与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签定合同或协议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施行。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须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合同或协议一般一年签订一次。

  (二)确定服务机构职能与分工

  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自的工作职能。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

  一类服务:负责为本街道未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社区居委会所辖居民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卫生信息管理;为本街道0-6岁儿童提供计划免疫接种;为本街道居民提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健康管理。

  二类服务:负责为本街道未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社区居委会所辖社区居民提供儿童保健、重点人群保健、高血压病例管理、糖尿病病例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为本街道居民提供B超检查、孕产妇保健和妇女保健工作。

  负责指导本街道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承担其不能开展的其它服务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无提供能力的项目,需要由其与对口支援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共同提供时,须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与支援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

  2、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能

  一类服务:负责为辖区居民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卫生信息管理;为辖区居民提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健康管理;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提供计划免疫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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