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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六)推动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强化《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落实。加大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执行节能标准规范的监察力度。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目标要求,新建建筑要100%达到节能50%要求,并开始执行节能60%以上的节能新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到2015年,全市有14栋以上新建建筑和2个住宅小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目标。
  (十七)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大力推进我市交通领域“油改气”工作,以公交系统作为示范先行,科学规划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交通领域“油改气”工作进度,促进交通领域节能减排。
  (十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大农村沼气和太阳能的利用。在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积极发展秸秆沼气,推动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开发,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应用。“十二五”扶持20个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农村经济适用型太阳能热水器1.3万台,每年形成节能能力0.95万吨标准煤。配合新农村建设,推广适宜农村使用的经济实用型太阳能设备,鼓励发展户用太阳能照明、采暖、热水供应等太阳能利用工程,满足农民生活和部分生产需要,缓解农村能源紧张及环境污染问题。大力推进农业节能减排技术。加快发展节油、节电、节煤等农业机械和渔业机械技术及设备,推进高能耗农业机械的报废和更新换代,降低农业装备能耗。继续实施农村省柴节煤炉灶升级工程,推广高效低排放省柴节煤炉具。
  (十九)推动居民生活节能。加快普及高效节能产品。加快修订完善家用电器能效标准,加大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力度。引导居民使用节能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政府机构建筑物及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积极开展绿色政府工程建设。加大节能管理力度,完善节能考核。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完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单车用油定额制度,加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监察。政府部门带头每周开展少开一天车、少开一天电梯(低层)、少开一天空调活动,提倡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
  六、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一)研究制定我市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验收办法、机构管理办法等保障政策。鼓励各行业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全面推进钢铁、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对审核通过企业节能环保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农村粪便资源化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
  (二十三)研究制定我市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提升加工利用水平,不断改造升级;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技术先进、具有投资实力的企业建设规模化的处理和再生利用项目;鼓励再生资源利用重点领域的技术研发和科技攻关,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二十四)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水平。“十二五”期未,武江区、浈江区生活垃圾进站压缩运转率达到100%,取消临时垃圾装车点,曲江区垃圾进站转运率达到90%以上,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城区实现上门袋装收集率100%,清运率达到100%。对韶关市区现有16座垃圾中转站进行升级改造,并新建11座垃圾中转站;建设曲江梅花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建设一座餐厨垃圾处理场,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各县(市、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十五)节约利用水资源,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抓好工业节水,“十二五”期间,大力抓好农业节水;全面加强城市节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坚持节水与防污相结合,完成全市水域纳污能力的核定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排污大户实行更加严格的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开发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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