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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1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884116)。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粤府办〔2012〕14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制订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将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将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138吨标准煤(等价值,按2010年可比价计算),比2010年的1.388吨标准煤下降18%,实现节约能源241万吨标准煤。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5.26万吨、0.6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6.06万吨、0.73万吨分别减少13.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4%)、12.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4%);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18万吨、3.5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72万吨、4.05万吨分别减少26.9%、11.4%。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各行业。通过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制定详细的减排考核细则。加强对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统计及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继续做好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公告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全市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形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把结构调整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大小水泥、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的淘汰力度。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区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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