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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五一”节日市场销售牛肉、羊肉和蔬菜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五一”节日市场销售牛肉、羊肉和蔬菜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宁价综发〔2012〕24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近期,受全国气温偏低蔬菜产量减少、运输成本上升以及本地大棚菜青黄不接等因素影响,我区蔬菜价格上涨较为明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39号)“采取重大节日临时限价干预措施”的要求,确保全区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五一”节,决定从2012年4月27日至5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牛肉、羊肉和蔬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销售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周密部署,选择本地销售量大、信誉好的大型零售超市或商店,作为定点销售点,确保货源充足、供应稳定、质量安全。
  二、限定品种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为:牛肉(新鲜去骨)、羊肉(新鲜带骨)和27种蔬菜(详见附件一),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居民消费习惯确定具体品种。
  三、限定价格
  定点销售点销售的牛肉、羊肉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平均零售价4元/公斤;销售的蔬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15%。上述限价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4月26日价格监测数据为准。
  四、限量销售
  对定点销售点销售的限价牛肉、羊肉实行限量销售和限量购买。各市、县(区)每日限价销售的牛、羊肉总量详见附件二。在不突破总销售量的前提下,牛、羊肉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居民消费习惯确定。每位消费者每次购买限价牛肉、羊肉不超过2公斤。
  五、补贴办法
  对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牛肉、羊肉的补贴资金,川区市、县(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山区八市、县(区)由自治区政府全额承担。限价销售的蔬菜,由各市、县(区)政府予以补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结束后,各地应及时、据实上报实际销售数量,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厅核算补贴资金并及时下拨各地。
  六、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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