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
(洪卫法监字〔2012〕25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严惩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医疗服务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12〕47号)要求,现就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清理
要立即对历年来打击非法行医案卷进行梳理,凡已实施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及取缔的无证行医者,要以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复查,只要发现仍有违法行医行为的 ,要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凡过去已移送公安机关但未抄送检察院的涉嫌犯罪非法行医案件,对尚未结案的,立即补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凡符合《
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涉嫌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扎实组织学习培训
要立即组织有关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重点学习掌握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厅制定的《关于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工作导则(试行)》,尤其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负责案件法制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熟练掌握和应用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各项规定。
三、严格按照要求移送案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主体,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执行机构。要建立有关案件移送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导则(试行)》的要求,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要准确把握案件移送法律依据、移送范围、移送时限、移送材料、移送要求等关键要素,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法制审查制度、移送案卷登记签发和备份存档制度、移送案件接收单位签收制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检察院制度。要定期开展有关案件移送工作督查和讲评,对不按要求进行案件移送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