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府物业用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标准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
3、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农贸市场或者平价蔬菜交易区,免收进场费、设施租赁费;对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农贸市场或者平价蔬菜交易区,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开办经营者降低摊位费标准;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免收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不合理收费;全面清理涉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免除收取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
4、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用电、用气、用热、用水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专营区,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
5、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
政府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平价商店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补贴扶持。定期补贴指对平价商店承租经营场所的租金补贴,以降低经营者的租赁成本;对平价商店建店时的一次性补贴、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差价补贴,采取不定期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和市县政府共同承担。中央驻宁、区属企业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差价补贴由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制定。
(三)实行贷款贴息补助
对贷款自购经营场所建设平价商店的,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补助。确定贷款贴息补助数额,应当充分考虑其所在地段和经营面积。
六、规范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认定公开透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