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予以认定的,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平价商店资质时,应当对平价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
5、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同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6、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四、经营场所
各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一)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二)结合政府建设或回购的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农贸市场、旧城镇改造,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场地。
(三)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四)充分整合现有农副产品经销龙头企业、连锁超市经销网点,解决布点所需场所。
(五)政府扶持建设的蔬菜直销网点。
五、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平价商店经申请可以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以减轻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