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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等关于推进我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平等、积极的参与平价商店建设。平价商店数量应与其他同类市场数量保持合理的比例。
  2、产销对接,降低成本。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平价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流通成本。
  3、规范运营,创新形式。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企业规范运营。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4、稳步实施,有序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消费习惯等实际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分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三、平价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
  (一)设立方式
  1、依托农垦、供销社、粮食系统内的农副产品经销龙头企业建设平价商店。
  2、大型连锁超市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3、符合经营条件的社区蔬菜直销店、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直销门店建设平价商店。
  4、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的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农贸市场”或“平价蔬菜交易区”。
  (二)资质条件
  1、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符合政府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布局要求,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以经营粮、油、肉、禽、蛋、菜等六大类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具体品种以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平价农副产品目录为准,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不得少于目录所列品种的80%。
  4、除以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5、农副产品经销龙头企业建设的平价商店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大型连锁超市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社区蔬菜直销店、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平价商店原则上不小于30平方米;农贸市场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
  6、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质量安全标准。
  (三)资质认定
  1、全区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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