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实施重要城镇和重点地区水源工程建设,新增蓄调能力11800万m3。强化官庄水库、楠木溪水库、善溪冲水库以及东山运河等城区水源地保护,提高应急供水能力。建设一批机井、塘坝、泉池、水窖等小水源工程。继续推广生物慢滤和雨水集蓄利用技术,解决好干旱边远山区缺水问题。基本完成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健全用水定额指标体系,强化节水考核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15年,万元GDP值用水量降到110m3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20m3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到2015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市城镇饮用水源水质达到Ⅱ类以上、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标准。科学调度水资源,统筹兼顾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4、水土保持与水生态修复。继续开展三峡库区、清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开展坡耕地整治试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km2,治理区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得到改善,林草覆盖率提高3%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重点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达到100%,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率达到95%以上。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覆盖率显著提高。以小流域为单位,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开展城市河流水生态修复工程,重点完成清江、黄柏河、沮河、香溪河水生态修复工程;严格水资源论证,防止对水资源过度开发的行为,加强河流生态用水督察,河流生态环境用水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5、行业发展能力建设。加强人才建设。到2015年,全市水利系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5%左右,各级水行政机构中水利专业人员达到单位职工总数的50%左右。加强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建设。各类水利管理机构逐步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水利行业队伍结构明显改善,素质明显提高。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消耗考核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审批等制度。加强水利科技建设。水利科技推广应用体系逐步完善,生物慢滤水处理技术和雨水集蓄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重点攻关和优先开发小型水利工程应用技术,探索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式对策,开展水权、水价、水市场理论及应用研究,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研究;加强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研究水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关系,水利工程对河流生态系统的补偿等问题;加强防洪减灾策略的研究,逐步建立集实时监测、预警预报、抢险救灾、恢复重建于一体的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研究;初步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县市区水利单位信息化建设;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系统。
6、水利管理与改革。健全水利规划体系,为国土整治、城乡建设、各类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水利规划服务,协调水利与相关行业关系,规范社会涉水活动,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研究制定水利规划管理办法,实施涉水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度。加强规划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公示等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即: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执行水利法规,严格控制和审批涉河建设事项,长江等重要河道不出现违法违规的涉河建设项目。推进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对流域面积在200km2以上河流,成立中小河流专管机构、制定综合治理规划、确保水功能区达标;查处各种违规建设行为,有计划地清除历史违规建筑;做好已纳入治理计划的中小河流的整治和河岸绿化工作;完善中型及以上的水库管理。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流转,建立良性发展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水利科技管理体系,完善水利科技推广应用体系。进一步开展饮水安全、防洪除涝、节水、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保证各级财政负担的国有水管单位“两项经费”合理增长。到2015年,国有水管单位人员基本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率达到100%,国有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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