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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其下限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80%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各级地方政府在职责权限内可以制定更加优惠的收费政策规定。

  三、严格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制定,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偿还贷款本息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政府或社会福利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按照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左右确定,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公布。

  (四)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修、管理费用和偿还贷款本息。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可以包括合理利润。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气等费用。涉及部分承租人享受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减免或政府补贴待遇的相关优惠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和租金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做好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和租金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们的重要工作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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