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
(苏价服〔2012〕159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住建委):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费优惠和租金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是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对缓解当前经济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以及做好惠民生、保稳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满足住房保障需求,维护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利益,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二、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策优惠和扶持力度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则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执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测绘成果工本费、城市(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