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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并就《规定》执行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2012年9月1日起,凡新申请、升级、延续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均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二、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要认真对照《规定》中有关技术人员配备等要求进行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完善,确保顺利完成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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