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级岗位。项目监理部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部任职。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监理机构的总监。
(五)严格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新开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规定执行,必须包括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监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合同价款并与监理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合同额,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投标的,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责令重新招标;已签定合同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六)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1、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市场行为,记载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处罚。在本年度内,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发生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限制承接监理任务半年;同一监理人员发生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撤回监理岗位培训证书。监理单位和人员凡发生不良行为情形的,不得参加年度评优;总监理工程师所承接的监理项目不得参加监理示范项目评选。未按规定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支付监理费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业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58号令规定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禁止挂靠和出借出卖资质、超资质承接业务。
3、凡在我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做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人员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理。对于经过事故责任调查和认定,对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