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治理活动分:企业自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排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为宣传动员和企业自查阶段。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辖区各监理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自查。
1、企业资质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有无超资质监理、挂靠资质、出借资质等情况;
2、监理企业是否存在监理人员不到岗、一人多岗(同时监理工程超过规范要求)、人证分离、利用无效证件投标备案等情况;监理工作不到位、不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擅自签字等行为,监理人员有无企业缴纳“三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3、有无恶意竞争,以低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承揽工程的行为;
4、外地监理企业进宁备案手续是否齐全,承揽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是否备案,投标承诺的项目监理人员是否到位、依法尽责履职。
要求企业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自查问题整改完毕,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二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为各地组织排查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所有监理企业(包括区外进宁监理企业)和所有在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查处一批严重扰乱监理市场秩序、监理工作质量低劣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特别是要查处一批出卖挂靠及出借资质证照、转让监理业务等问题的企业,要检查现场监理人员的各类岗位证书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对低于国家监理取费标准规定的,要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等予以通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汇总好本地组织检查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9月20日前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三)第三阶段,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核查。从9月中旬开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由纪检监察、质量监督、建管(安监)、招投标和建筑执业资格管理等监管机构组成监督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情况、企业自查及各市县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法规,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核查结束后,向全区通报检查结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自治区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马占林为组长,厅建筑管理处处长何晓勇为副组长,厅建筑管理处、区质监总站、区建管(安监)总站、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区建筑执业资格管理中心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治理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地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活动日常指导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