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治理范围:自治区境内所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资质条件,执业人员履职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及监理项目的监理履职情况、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
治理重点:
(一)资质达标及体系建设方面。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获准许可的资质标准条件;区外进宁监理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5号)文件要求,办理《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检查考核机制,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市场行为方面。所承揽的监理业务是否依法履行招标程序,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它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有无出借、挂靠资质、转包监理业务和围标串标;是否符合国家收费标准;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
(三)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方面。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常规检测设备、工具、仪器是否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是否按投标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以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宁建(建)字[2008]114号),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配套的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监理员等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本企业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到现场履职,是否具备资格且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的项目数量是否超过有关规定要求;监理项目规章制度及有关制度是否健全。
(四)质量控制方面。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人员组成、组织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工程分包审查情况,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安装前审查情况,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现场旁站情况;施工过程中平行检查记录情况;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下发及整改结果复查情况;质量评估报告、见证取样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五)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方面。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方案”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的监理审查履职情况,危险性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履职情况;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下发及整改结果复查情况。
(六)监理资料规范管理方面。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报验单的签认资料,对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检验签字材料;质量评估报告、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总结的编制是否规范、完善;相关指令及监理资料是否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责任是否依法落实到位。
四、治理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