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对同一建设项目同时提供造价管理服务和造价审核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未按合同约定投入业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更换业务人员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八)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违反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同时将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49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诚信档案。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