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加强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管理的通知
(桂建标[2012]4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我区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中,发现一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存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49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行编制与审核分离的原则,即对同一建设项目只能提供工程造价编制服务或工程造价审核业务中的一项业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