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并及时组织维修,对于需要一定期限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制定维修计划,明确告知住户维修期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保障性住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明确每个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责任监督人员,以及工作计划、工作程序、资料登记、监督情况记录和留存等要求。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对抽查、巡查、暗访检查的结果承担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严肃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责任追究。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因监管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以及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重大质量问题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对检查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人证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凡抽查三次不在岗的视同转包,吊销相关人员的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执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严格工程质量责任惩戒。对工程质量管理混乱、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资质、执业资格降级或吊销的处理,停止参加工程投标活动,一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属区外进宁企业的清出宁夏建筑市场,五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十条 建立违规企业市场清出制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参建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基础上,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启动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的核查和约谈机制;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记载不良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承揽保障性安居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清出建筑市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